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3********0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11民初305号 |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3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借款本金32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及罚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7.5%计算,罚息按贷款年利率7.5%加收50%);二、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律师代理费63012元;三、如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安庆市开发区安庆赛格数码城广场E栋四层2室的房产(产权号:宜房字第50102684号)、位于安庆市纺织南路80号华茂花园2栋806室房产(产权号:宜房字第3044095号)、位于安庆市开发区菱湖北路46号英德利花园西苑1幢9室房产(产权号:宜房字第3077273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周峰、朱园华、管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51元,由被告被告安徽宜能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周峰、朱园华、管琦共同负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发布时间 |
2019-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皖0811执恢307号 |
立案日期 |
2019-11-07 |
执行法院 |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88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