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华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08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04民初12809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46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卜华才、周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2020年6月17日的借款本金344435.17元及利息、罚息合计29876.59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涉案《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的约定标准支付至上述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5二、卜华才、周国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费13777.41元;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卜华才名下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8号琥珀名城和园11幢501室(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75071号)房屋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1元,本院减半收取3560.5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卜华才、周国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时间 |
2021-06-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