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计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5078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19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计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青军(刘青旺)借款本金21600元及利息(以21600为本金按照中国人4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月11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青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元,由被告赵计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时间 |
2021-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