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8********0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1002民初4403号 |
案号 |
(2021)赣1002执6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潘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信用卡共计23671.11元,其中本金16292.26元、违约金3543.79元、利息3835.06元(违约金、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规定的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潘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5 |
发布时间 |
2021-07-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