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广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5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1002民初3938号
案号
(2021)赣1002执恢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被告李长文尚欠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借款本金共计736万元([2016]东方中信个借字第170号、[2016]东方中信个借字第305号、[2016]东方中信个借字第324号和[2017]东方中信个借字第017号)及利息482623元,之后产生的利息从2019年8月21日开始按照月利率1.9%计算至还清款时止,此款由被告李长文于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206557元及相应利息(包括前述截止2019年8月20日止结欠的利息482623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1447869元及相应利息;剩余借款本金4705574元分两次归还并按月支付该借款本金产生的相应利息,第一次于2022年3月31日前归还本金2292459元,第二次于2022年9月30日前归还本金2413115元;二、被告李蔓青、李旖蓁、薛广英、江西广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李长文、李蔓青、李旖蓁、薛广英、江西广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如期足额偿还任何一期借款本息,则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被告尚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告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财产保全保险费8185元,由被告李长文、李蔓青、李旖蓁、薛广英、江西广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4092.5元;五、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884元减半收取3444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442元,由原告抚州市临川区东方中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9721元,被告李长文、李蔓青、李旖蓁、薛广英、江西广源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长兴农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72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长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1030550879929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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