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熊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9006********7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9006民初1284号
案号
(2021)鄂9006执恢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门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熊飞、刘菊芳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天门市金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250.00元,支付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571.90,共计155821.90元,并以借款本金1462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杨波对该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熊飞、刘菊芳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5-12
发布时间
2021-07-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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