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64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民终3号 |
案号 |
(2020)粤53执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执行人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编号为no4401012013001152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847391.48元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执行人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编号为no4401012015001216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337277.49元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的利息。三、被执行人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归还编号为no44010120160001900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0元及从2016年8月21日起计至还清日止的利息。四、被执行人黄勇、陈丽清、陈越越、黄彩莲、云浮市惠华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黄勇、陈丽清用于借款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6)第0058号]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及利息享有优先受偿权。六、本案受理费850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90078元,公告费1120元由被执行人云浮市辉华石材有限公司、黄勇、陈丽清、陈越越、云浮市惠华石材有限公司负担。七、被执行人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黄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53007864741432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云浮市云城区河口永丰桥侧田心工业开发区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