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施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230********4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91民初2098号
案号
(2020)苏0391执恢2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门市同舟铸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市彭勃物资发展有限公司货款276114.55元及利息损失(以276114.55元为本金,自2017年9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2018年5月7日,最高不超过66000元);二、被告施健对被告海门市同舟铸造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5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5元,公告费700元,共计71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海门市同舟铸造有限公司、施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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