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山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2********2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112执1317号
案号
(2021)苏1112执恢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190.74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本金190.74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二、被告蔡为先、郑山全、王转运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蔡为先、郑山全、王转运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67元,保全费852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0837元,由被告济南为先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蔡为先、郑山全、王转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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