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柏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2********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05民初3911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4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房长东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6%计算;二、驳回房长东、王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李柏松负担。(该款已由房长东、王德华预交,房长东、王德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李柏松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李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