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柏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22********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05民初3911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4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李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房长东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律师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6%计算;二、驳回房长东、王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李柏松负担。(该款已由房长东、王德华预交,房长东、王德华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李柏松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李柏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5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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