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蒲春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1********4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11民初18857号 |
案号 |
(2021)皖0111执2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蒲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艾牛寺手机经营部(经营者许正根)手机货款3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蒲春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