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保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30********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晋0522民初1884号 |
案号 |
(2021)晋0522执7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保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李前进各项经济损失89556.09元的80%,计71644.87元(已赔偿8284.48元)。二、被告晋城市万事达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保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李前进自己承担。四、驳回原告李前进对阳城县祥龙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1130元,由原告李前进负担226元,被告郭保平负担90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