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合民二初字第00363号 |
案号 |
(2014)合执字第003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本金1083.18万元、违约金216.63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分别以494643.78元为基数从2012年11月3日起、以197166.66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9日起、以10140007.69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20日起按每天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一项实用新型专利(质押专利号为032526911)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所质押的重庆长征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365万元、北京首钢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64万元、中航黎明锦化机石化装备(内蒙古)有限公司应收账款511万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汤道琼、付翔、杨元秀分别以其所有的房产(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230045067号他项权证所载明的房产即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19747号、第130021777号、第130015212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徐良以其持有的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60%股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徐良、徐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汤道琼、付翔、杨元秀、徐良、徐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8111元由被告合肥合能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晟丰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汤道琼、付翔、杨元秀、徐良、徐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4-06-20 |
发布时间 |
2014-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