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隆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429********1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刑初59号 (2018)晋刑终359号
案号
(2021)晋0109执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位山西建宏工贸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五十万。二、被告人任建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三、被告人常美珍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四、被告人陈爱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五、被告人董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丁连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七、被告人兰常凤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八、被告人武秀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九、被告人周治宏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被告人赵秀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一、被告人赵德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二、被告人和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十三、被告人张隆兵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十四、被告人胡张勇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五、各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3.24万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细附后)。十六、已查封、扣押的西山百合生态园内所有建筑物及其内所有资产、车辆在依法拍卖或变价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并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及收益返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西
立案日期
2021-01-12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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