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慧卿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93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2071民初16504号
案号
(2021)粤2071执4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沈慧卿向申请人清偿截止至2020年7月14日的信用卡本金9154.12元,利息504.53元、违约金240.68元及自2020年7月15日至债务清偿之日的利息、违约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2、被申请人沈慧卿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800元;3、被申请人沈慧卿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诉讼保全费140元,合计190元;4、被申请人沈慧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将被申请人沈慧卿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以上执行金额暂计至2020年7月14日,合计为10889.33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时间
2021-07-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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