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侯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81********7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刑初102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11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齐成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陶清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齐伟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侯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对被告人齐成芳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陶清平违法所得人民币2,600元均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时间 |
2021-07-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