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27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636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闫刚、魏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4716.61元,利息6734.5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本息合计61451.14元;二、被告闫刚、魏丽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17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谈新利、张亚萍、沙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原告宁夏平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元,由被告闫刚、魏丽、谈新利、张亚萍、沙平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闫刚、魏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