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伏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221********39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221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1)宁0221执4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某1、张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38000元、支付利息10059.1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本息合计248059.10元;二、被告杨某1、张某2按月利率10.87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20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杨某2、杨某3、王某1、王某2、白某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杨某1、张某2、杨某2、杨某3、王某1、王某2、白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