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伏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221********39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221民初1434号
案号
(2021)宁0221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伏华、白如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3000元,利息13720.96元,本息合计166720.9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二、被告王伏华、白如霞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罚息月利率11.41875‰向原告平罗沙湖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至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期间借款产生的利息;三、被告杨忠志、张艳芳、金云、王秀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7元,由被告王伏华、白如霞、杨忠志、张艳芳、金云、王秀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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