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11********00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202刑初314号 |
案号 |
(2021)湘0202执12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6年8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陈昱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吴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李丹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