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82********1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81民初536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11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广瑞宁acw212小型汽车租赁费、维修费、违章罚款共计41500元。被告白华如果不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清偿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9(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