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125********25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81民初154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1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灵武市吴氏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683536.06元、利息17372.69元,共计1700908.75元;以1683536.0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5.075计算,支付2020年11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占军、马淑英质押的20万元存单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灵武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自军、金学霞共同所有的宁az4100轩逸牌小型轿车(车辆发动机号:642751d)、对被告吴占军、马淑英共同所有的宁cb0900三菱牌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发动机号:sl6445)、对被告吴万保、周玉兰共同所有的宁au5466轩逸牌小型轿车(车辆发动机号:621084d)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吴占军、马淑英、吴自明、马桂兰、吴万保、周玉兰、吴自军、金学霞、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宋丽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吴占军、马淑英、吴自明、马桂兰、吴万保、周玉兰、吴自军、金学霞、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宋丽华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灵武市吴氏绒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灵武市吴氏绒业有限公司、吴占军、马淑英、吴自明、马桂兰、吴万保、周玉兰、吴自军、金学霞、宁夏成丰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丁生国、杨丽娟、丁晓龙、宋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时间
2021-07-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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