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安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323********1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宁0323民初1627号 |
案号 |
(2021)宁0323执2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茂峰、张彬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池县支行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5923.36元,共计65923.36元;2020年5月29日以后的利息,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郭浩峰、李安迪、王自强、李立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郭浩峰、李安迪、王自强、李立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以后有权向被告郭茂峰、张彬彬追偿。四、案件受理费1448元,由被告郭茂峰、张彬彬、郭浩峰、李安迪、王自强、李立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