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丁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2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12民初11号 |
案号 |
(2021)苏0312执19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丁瑜、薛玉领、李海侠赔偿原告陈淑芳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42668.97元,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陈淑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案件受理费650元、保全费820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3270元,由原告陈淑芳负担1635元,被告薛丁瑜、薛玉领、李海侠负担16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