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庆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626********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03民初1345号
案号
(2021)冀0803执3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斌冀ht5961号出租车的车辆修理费11949元(39830元×30%)、鉴定费2250元(7500元×30%),共计14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8元,减半收取计77.49元,由孟庆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7-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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