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庆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626********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03民初1345号 |
案号 |
(2021)冀0803执3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孟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斌冀ht5961号出租车的车辆修理费11949元(39830元×30%)、鉴定费2250元(7500元×30%),共计141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98元,减半收取计77.49元,由孟庆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7-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