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晓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02********3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27754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08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19606739】。一、限被告程晓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耀均归还借款本金65758.58元及支付利息(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21.53元;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为:以65758.58元为本金,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的四倍即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限被告程晓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耀均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耀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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