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冉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02********854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1民初612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33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13609487】。(2020)粤1971民初6125号:一、限被告冉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耀平归还借款本金111240元;二、限被告冉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耀平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11124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从2019年9月2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应扣减已支付的利息3924.8元);三、限被告冉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耀平支付律师费损失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5.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冉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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