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利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3********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05民初766号 |
案号 |
(2021)苏0305执恢1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彭)农商借字(2017)第340008号《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按年息8.6%计算;罚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上浮30%计算。复利以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产生的各期逾期利息为基数,自各期利息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8.6%各计算至2019年1月21日;以2018年11月21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产生的逾期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6%上浮30%计算);三、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240号、苏(2017)贾汪区不动产证明第0000245号不动产登记证书项下的不动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童国民、拾莉、荣建明、张利康、钱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11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7,100元,由被告江苏添鑫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童国民、拾莉、荣建明、张利康、钱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