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1********38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205民初1160号
案号
(2021)苏0205执19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盛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东璟家园77-302房屋。二、驳回王阿根、薛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叶盛负担。该款已由王阿根预交。王阿根同意叶盛承担部分不再由法院退还,由叶盛直接支付4给王阿根,叶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阿根支付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时间
2021-07-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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