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1********38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205民初1160号 |
案号 |
(2021)苏0205执1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叶盛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搬出无锡市锡山区东亭东璟家园77-302房屋。二、驳回王阿根、薛月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元,由叶盛负担。该款已由王阿根预交。王阿根同意叶盛承担部分不再由法院退还,由叶盛直接支付4给王阿根,叶盛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王阿根支付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07-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