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丽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502********09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内2502民初4347号
案号
(2021)内2502执5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景英借款27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丽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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