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丽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502********09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内2502民初4347号 |
案号 |
(2021)内2502执5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丽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景英借款274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10日至给付之日止,按2020年9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潘丽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