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1********4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04刑初590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7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黄天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成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4年1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杨世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9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夏玉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46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赵郑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梁冬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夏莉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余翔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7(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1个月零6天。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九、责令被告人黄天诚、杨成辉、杨世鹏退赔被害人潘天赐经济损失一万八千五百五十元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11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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