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02********3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11民初10901号
案号
(2021)皖0111执9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姜家彪、徐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贵纯借款本金93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93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贵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原告张贵纯负担1275元,被告姜家彪、徐强负担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