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302********0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702民初910号
案号
(2021)皖1702执1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180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18年3月20日的所欠利息为833002.20元,自2018年3月21日至实际付款日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年基准利率上浮60%)、罚息(按合同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7万元。三、被告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陈银儿、陈立毅、吕鹏对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池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陈银儿、陈立毅、吕鹏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上述一、二、三项义务,原告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区支行对被告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持有的池州贵池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股权转让所得价款(在3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相关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965元、保全5000元,合计161965元,由被告宁波金美亚集团池州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宁波银茂集团有限公司、池7州银茂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金美亚池州管桩有限公司、陈银儿、陈立毅、吕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56965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0601010400055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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