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龙伟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22********59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9民终3373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恢2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1639153】。一、龙伟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尹树坚支付东莞市清溪镇浮岗市场1号(原多惠购物广场)第一、三层楼房的占有使用费1450000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按12500元每月的标准向尹树坚支付前述租赁物第二层楼房自2014年8月起至实际交付给尹树坚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二、龙伟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尹树坚返还电费42763.4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所列负担(本案本诉受理费14220元,由被告龙伟源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0459元,由原告尹树坚负担2900元,由被告龙伟源负担75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282元,由龙伟源负担(龙伟源已预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20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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