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哈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382********22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81民初1986号
案号
(2021)宁0181执5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武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哈建军、刘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7000元,支付利息16836.62元,共计213836.62元;并以19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及《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二、被告吴海斌、苏金晶、杜佃平、哈晓红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吴海斌、苏金晶、杜佃平、哈晓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建军、刘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4元,由被告哈建军、刘丹、吴海斌、苏金晶、杜佃平、哈晓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1-26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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