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匡林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24********215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973民初5207号
案号
(2021)粤1973执15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31205639607】。一、被告匡林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胡平飞借款本金48600元及利息(以48600元为本金,从2018年8月17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本案受理费1306元,由被告匡林书负担。原告胡平飞已经预交。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7-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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