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海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2103********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81民初3129号 |
案号 |
(2021)宁0181执4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建军、张文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78000元、支付利息43398.13元,本息合计321398.13元;以27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451875‰的标准,以《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2019年4月4日至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孙海军、胡立芳、高平平对被告孙建军、张文辉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孙海军、胡立芳、高平平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建军、张文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孙建军、张文辉、孙海军、胡立芳、高平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