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79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刑初42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2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周姚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39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日。即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32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昌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3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费威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8年12月11日起至2023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赵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4日。即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9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孟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40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2日。即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时间 |
2021-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