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民初2093号 |
案号 |
(2019)苏0324执38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睢宁县紫金花园37号、38号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二、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8191488.69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以8191488.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三、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工损失136800元。四、原告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8191488.69元工程欠款范围内,对睢宁县紫金花园37号、38号楼原告承建部分工程的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87元,由原告江苏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48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徐州京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9-09-04 |
发布时间 |
2019-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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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海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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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睢宁县城天虹大道八号一号楼三层家外佳宾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