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403********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4民终1991号
案号
(2021)赣0403执3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0)赣04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吴淑蓉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彭勇在减资10395000元、夏明明在减资7605000元范围内对(2019)赣04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九江衡达实业有限公司欠上诉人吴淑蓉的13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9元,共计30794元,由被上诉人彭勇、夏明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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