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403********09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4民终1991号 |
案号 |
(2021)赣0403执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0)赣0403民初2405号民事判决,即“驳回原告吴淑蓉的诉讼请求”;二、被上诉人彭勇在减资10395000元、夏明明在减资7605000元范围内对(2019)赣0403民初392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九江衡达实业有限公司欠上诉人吴淑蓉的133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9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09元,共计30794元,由被上诉人彭勇、夏明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