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682********05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1971民初23220号
案号
(2021)粤1971执恢3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货款724066元和税金11940元,共计736006元。二、原、被告双方同意,上述款项736006元,由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分九期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期: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款项80000元;第二期: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款项80000元;第三期至第八期: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至2018年8月的每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款项80000元;第九期: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款项96006元。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此,原、被告双方基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三、本案受理费5775.27元、保全费4365.57元,共计1014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四、原、被告双方同意,若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以上协议按时足额履行任一期,原告东莞市宏妍塑胶材料有限公司即可申请法院执行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并可要求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届时尚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原、被告双方同意,被告余亮、钱冠对被告东莞市威丰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4-1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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