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11********154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119号
案号
(2021)苏0812执4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款45501.37元,支付保费3215.14元,并以保险理赔款45501.37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901元,保全费820元,7合计1721元,由被告金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22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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