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广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322********6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5716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46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程广华返还原告谢承峰安装费38000元并支付房租损失3400元,自2021年5月至9月每月2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剩余26400元(支付至谢承峰账户:6222600250012999362,开户行:交通银行屯溪路支行);二、若被告程广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谢承峰有权就上述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言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谢承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