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广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22********6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04民初5716号
案号
(2021)皖0104执46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广华返还原告谢承峰安装费38000元并支付房租损失3400元,自2021年5月至9月每月25日前支付3000元,于2021年10月25日前支付剩余26400元(支付至谢承峰账户:6222600250012999362,开户行:交通银行屯溪路支行);二、若被告程广华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项的任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谢承峰有权就上述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言明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835元,减半收取计417.5元,由原告谢承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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