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庆保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921********0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904刑初118号 |
案号 |
(2020)黑0904执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单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卫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庆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