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庆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921********0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黑0904刑初118号
案号
(2020)黑0904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单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薛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雷雨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与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卫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袁庆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 0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黑龙江
立案日期
2020-07-07
发布时间
2021-07-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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