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庆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702********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7民终2652号 |
案号 |
(2021)湘0724执恢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常德市常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返还杜红梅投资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杜红梅的其他诉讼请求);二、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4民初6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 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 300元,合计8 600元,由常德市常龙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