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建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111********4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311民初4180号 |
案号 |
(2021)苏0311执恢2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0元及截止2018年2月21日的利息2745684.21元并自2018年2月22日起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涉案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如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苏(2016)铜山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3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徐州市铜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苏c3-0-2016-0127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得价款按照九分之四的比例优先受偿;三、被告陆建林、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案件受理费255528元,由被告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被告陆建林、徐州瑞隆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