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容劲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6********0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12民初6273号 |
案号 |
(2021)苏0812执1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支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罚息14.51085万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5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5.655%上浮5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崔虎、冯卫红、赵洋东、薛成芳、容劲光、田新、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有权就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清浦区大黄路南侧、纵四路东侧的土地对上述债务在264.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7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8271元,由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崔虎、冯卫红、赵洋东、薛成芳、容劲光、田新、洛斐尔建材(沈阳)集团有限公司共6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城中支行,账号:6232636100109015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7-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