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钱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22********1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224号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钱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蔡阿南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070元(此款已由蔡阿南预交),由钱建明负担(蔡阿南要求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法院退还,本院予以退还。钱建明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6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