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0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4民初409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恢3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东分四笔支付原告张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80万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第一笔于2019年9月1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30万元;第二笔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借款本金170万元;第三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50万元;第四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利息130万元(以上款项支付至以下账户,账户:张力;账号:6230200570158613;开户行:华夏银行合肥分理处);二、如被告潘东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第一条的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则原告张力有权要求被告潘东按照其诉讼请求支付本息,即被告潘东支付原告张力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9月12日起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潘东已经履行的部分按照先息后本的偿还顺序优先在利息中先予扣除),并可就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三、本起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言明再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7900元,由被告潘东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张力预交,被告潘东于2019年9月11日前支付给原告张力)。3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时间 |
2021-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