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127********0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421民初1525号
案号
(2021)赣0404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田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9748.8元,支付截至2018年9月20日利息274.61元,并按照约定的标准继续承担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程世龙、王瑞发对被告田建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程世龙、王瑞发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建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6元,由被告田建华、程世龙、王瑞发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时间
2021-07-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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